50.我國有關信託之所得稅制,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係採信託導管理論及實際 受益者課稅原則,賴君與委託人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倘信託財產運用 所獲配之股票股利,而受益人申報所得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人為個人,應以股票面額計算營利所得
(B)受益人為個人,應以每股淨值計算營利所得
(C)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以股票面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
(D)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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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6), C(29), D(45), E(0) #3173104

詳解 (共 4 筆)

#7010847
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信託的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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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587
課稅實務比對表
項目 個人受益人 營利事業(公司)受益人
信託成立(孳息他益) 依規定由委託人繳納贈與稅。 委託人為個人時由委託人繳贈與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併入受益人所得。
股票股利價值計算 股票面額(通常每股 10 元)計算營利所得。 股票面額 計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國內股利是否免稅 否(需納入綜所稅,可選擇併期申報享 8.5% 抵減稅額或 28% 分開計稅)。 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投資免稅,必須全額課徵 20% 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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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106
解析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財政部相關稅務法令(如台財稅字第09404543780號函令)之規定:
  1. 信託導管及實際受益者課稅原則
    信託契約屬於「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時,只要受益人特定,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實質上屬於孳息受益人的「營利所得」。
  2. 股票股利價值之計算基準
    當信託財產運用獲配股票股利時,無論受益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計算其信託財產收入與所得額時,均係以股票面額(通常為每股新台幣 10 元)來計算,而非以每股淨值或市價計算。
  3. 營利事業受益人之特殊規定(補充)
    若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同樣以面額計算收入,但因該筆股利是基於「信託契約」取得,而非營利事業本身自行投資所獲配,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應全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因此:
  • (A) 敘述完全正確。
  • (B) 錯在不應以「每股淨值」計算。
  • (C) 雖然以股票面額計算,但其所得應名列為信託利益的營利(或其他)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項目本質與個人之營利所得法理基礎不同,且實務上 A 為最標準條文核心題解)。
  • (D) 錯在不應以「每股淨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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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610

公司於出售股票股票時才需申報證券交易損益,得以面額計算成本,獲得時不需計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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