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若施工中發生損鄰事件,依據民法第189 條定作人之責任規定,B 公司是 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 若 B 公司並無過失,仍應與 A 公司負連帶責任
(B) 若 B 公司無任何過失,B 公司不需負損害賠償責 任
(C) 無論如何,B 公司均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D) B 公司需負擔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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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05), C(11), D(44), E(0) #38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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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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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693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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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6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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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民法第189條 本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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