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繼承人因留學,已自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D)繼承權被侵害者,自知悉時起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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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99), C(87), D(79), E(0) #2438936
統計: A(37), B(399), C(87), D(79), E(0) #2438936
詳解 (共 7 筆)
#5021338
第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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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4480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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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912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 繼承人因留學,已自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D) 繼承權被侵害者,自知悉時起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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