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書面授權乙用甲之名義,以新臺幣100萬元出售其所有1部車,但甲隨之又以口頭指 示乙要賣新臺幣120萬元,結果丙見該書面授權,即以新臺幣100萬元表示購買該車。 請問此一汽車買賣之效力是:
(A)效力未定
(B)完全有效
(C)甲得撤銷之
(D)甲得解除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2), B(756), C(174), D(21), E(0) #2084079

詳解 (共 2 筆)

#4882784
民法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
(共 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7390753
本題的核心在於「表見代理」與「意定代理權限制之對抗效力」的法律適用。
  1. 基本法規依據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7 條前段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消滅,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 本案事實分析
    • 書面授權(外部外觀):甲交付給乙的書面授權書,明確寫著授權乙以「100萬元」出售汽車。這對外形成了一個具體的代理權範圍。
    • 口頭限制(內部約定):甲事後口頭要求改賣「120萬元」,這屬於甲與乙內部的「代理權限制」。
    • 善意第三人:丙在不知情甲內部有口頭更改的情況下,信賴了甲所出具的「100萬元書面授權書」,因此丙屬於法律上保護的善意第三人
  3. 法律效果
    因為甲內部的口頭限制(120萬)「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所以對丙而言,乙依然擁有以 100 萬元出售汽車的合法代理權。乙以甲的名義與丙達成 100 萬元的汽車買賣,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甲,故該汽車買賣契約「完全有效」。甲必須把車交給丙,丙則必須付 100 萬元給甲。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