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若進行軍事演習時,砲彈未打中靶心,命中甲市民之房屋,導致該屋產生牆壁龜裂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B)甲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與賠償
(C)甲得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D)甲得請求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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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7), C(44), D(523), E(0) #3960070

詳解 (共 5 筆)

#7437899

軍事演習時,砲彈未打中靶心,這是依法執行職務,對人民造成之損害適用補償不適用賠償(賠償適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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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344
白話文意思 國家(國軍)在舉行軍事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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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65

損失補償: 「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損害賠償: 「違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補充: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15條第2項: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第三人得向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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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365

損失補償: 「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損害賠償: 「違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補充: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15條第2項:「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第三人得向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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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011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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