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權為強制 執行。經執行法院發移轉命令,命丙於收受送達後連續 4 個月將甲每月 10 萬元薪資債權移轉予乙。不料丙給付第 1 個月之 10 萬元予乙後即關門歇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甲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丙之財產繼續執行
(C)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繼續執行,原移轉命令失其效力
(D)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另為執行,原執行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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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4), D(2), E(0) #399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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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012
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萬元金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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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255
答案:(C)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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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828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規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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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647
  •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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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4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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