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
(B)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B 物之原所在地 A 國法而定
(C) B 物乃運送中之物,故依目的地法,即我國法決定
(D)甲是否可以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之時效起始日應自回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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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49), C(51), D(19), E(0) #1386021
統計: A(243), B(149), C(51), D(19), E(0) #1386021
詳解 (共 3 筆)
#7442495
❒涉外物權適用規定
☆原則:依據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①權利成立:權利成立地法
| 權利是否成立之法律行為於法律行為完成時發生效力,應視該權利成立地法是否成立。 |
②所在地變更:依據原因行為完成之所在地
| 物之法律行為於原因行為完成時發生法律效力,後續發生物之所在地變更亦不影響其效力。 |
③船舶、航空器:登記國法
| 船舶、航空器屬於領地之延伸,其依據登記國法定其物權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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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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