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完成審理程序後,進入評議階段,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針對案情進行討論後,經評議有罪者五票(含一票職業法官),無罪者四票(含兩票職業法官)。此時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A)應為無罪判決
(B)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均為重大刑事案件,合議庭應為一致決
(C)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提示審理過程中之特定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
(D)因有罪認定已取得多數票,且包括一名職業法官,因此審判長可以結束評議程序,並由合議庭作成 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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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112), C(167), D(377), E(0) #3289183
統計: A(331), B(112), C(167), D(377), E(0) #3289183
詳解 (共 7 筆)
#6186032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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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470
第 3 條一項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 83 條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項本文之評議,因國民法官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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