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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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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 試題詳解
54 當一次性嚴重的災難發生,行政機關欲發放救濟金予受災戶時,應遵守那一原則?
(A)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溯及既往原則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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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97), C(45), D(2), E(0) #687089
詳解 (共 1 筆)
Fay
B1 · 2016/12/20
#1556242
釋字第614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主管...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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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次性嚴重的災難發生,行政機關欲發放救濟金予受災戶時,應遵守那一原則? (A)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溯及既往原則
#488232
55 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請問上開規定所提及之措施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 (A)通知限期改善 (B)命停工 (C)廢止排放許可證 (D)勒令歇業代號:2201 頁次:12-9
#687090
56 關於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普遍管轄」係指舉世譴責的行為,不問在何處發生或任何國籍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行使管轄 權。如:劫機、國際運毒、走私及販賣人口等犯罪 (B)「國籍原則」係指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個人、物或法人可行使管轄權。若個人有雙重國籍,則 可能產生管轄競合的問題 (C)「保護原則」對於威脅到國家存在或其正常運作的行為,雖然行為在國境外發生且行為人非其國 民,為保護國家利益,亦可行使管轄權。如:偽造貨幣、偽造國家政府公文書等 (D)「領域管轄原則」係指在國家領域發生的任何人事物,國家有主要的利害關係,可行使管轄權
#687091
57 甲國與乙國簽訂協議,乙國同意甲國之食品輸入。但乙國旋即修訂各種管制食品進口之國內法,致 甲國食品之進口發生重大障礙。甲國向乙國抗議,認為乙國違反協議。有關乙國責任的說明,何者 正確? (A)乙國依據國際法規定應負違反條約義務之責任 (B)乙國得依據履行不能之理由,免負責任 (C)乙國得依據不可抗力之理由,免負責任 (D)乙國得依正當防衛之理由,免負責任
#687092
58 韓國留美學生甲投書媒體,公開警告將對日本駐美大使館採取不利行動,美國並未提升對日本大使 館的保護措施,其後甲順利侵入日本大使館並在館內殺害正在洽公之加拿大人乙。對於該事件,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美國應負國際法責任,因為美國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來防阻侵入大使館的行為 (B)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受害人乙係加拿大國籍,受害者是個人而非國家 (C)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殺害行為發生於日本大使館內,不受美國管轄 (D)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加害人甲是韓國籍,加害行為是個人行為
#687093
59 國際法之主體,係指被賦予國際人格之個體,它有能力承擔國際法下之權利與義務。現代國際法已 大幅改變傳統國際法對國際法主體認定之觀點,以下關於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有誤? (A)國家為國際法上之主體,依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之規定,國家必須具備固定之居民、 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B)非國家之實體為國際法上之主體,但若依國際聯盟盟約、聯合國憲章之相關規定與決議所成立之 委任統治地、託管地、非自治領土等,在此等領域尚未完成民族自決或獨立前,均不得行使國際 法上權利 (C)教廷為國際法上特殊的主體,由天主教教皇為其領袖、有固定旗幟、加入許多國際公約、並與許 多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因此,可行使國際法上之權利義務 (D)國際組織為國際法上之主體,國際組織本身受損害時,不論是其財產或人員,具有向有關國家提 出索償要求之訴訟能力代號:2201 頁次:12-10
#687094
60 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與庇護相關之原則? (A)庇護權乃人人皆可主張並接受之基本人權 (B)國家有義務對於遭受迫害之外國人給予政治庇護 (C)對外國人行使庇護權係各國主權之表現,各國應互相予以尊重 (D)國家對於被請求引渡之人,不得給予庇護
#687095
61 下列何一權利是 1966 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所共同明文規定保障之權利? (A)自決權 (B)財產所有權 (C)參政權 (D)結社權
#687096
62 根據 1984 年關於香港問題之中英聯合聲明,中方聲明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此 處「香港」一詞在範圍上係指: (A)包括香港島、九龍及新界 (B)包括香港島及九龍 (C)包括香港島及新界 (D)僅限於香港島
#687097
63 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 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 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並未對第 97 條 提出任何保留。試問就公海上發生船舶碰撞事故,船長、船員等涉及刑事犯罪時,依 1982 年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下列國家何者無專屬管轄權? (A)肇事船舶船旗國 (B)被害人所屬國 (C)涉及刑事犯罪之船長所屬國 (D)涉及刑事犯罪之船員所屬國
#68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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