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與匯票的「到期日」,依據票據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雖為應記載事項,但有例外的特別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因此本票或匯票未記載「到期日」,票據仍然有效,銀行不能以
「法定要項不全」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