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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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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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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檢察官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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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5), C(4), D(2), E(0) #690809
詳解 (共 1 筆)
Base
B2 · 2018/07/13
#2913859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
(共 1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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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一律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B)聲請訴訟救助,不限於第一審法院 (C)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690810
57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訴訟要件,均屬抗辯事項?①訴訟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之合意 ②當事人適格之具備與否 ③當事人不遵守仲裁協議 ④當事人違反不起訴之合意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90811
58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A)選定人對於被選定人之權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C)選定行為不得在訴訟繫屬後為之 (D)在判決書當事人欄一律應列選定人之姓名及住址
#690812
59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丁擅自佔據該地並建造小木屋。甲、乙二人遂以丁為被告,訴請回復共有物。關於本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甲、乙起訴未經丙同意,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②僅甲一人撤回其對丁之訴訟部分,不生撤回訴訟之效力 ③甲、乙勝訴之確定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共有人丙 ④如丙欲參與訴訟,其共有權卻為甲、乙所否認時,丙得以本訴訟之原被告甲、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90813
60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B)訴經合法撤回後,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C)原告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D)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本案判決
#690814
61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在第一審審理程序中,甲撤回起訴。關於該撤回所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訴訟繫屬消滅 (B)禁止再行起訴 (C)時效不中斷 (D)除斥期間繼續進行
#690815
62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60 萬元,迄未清償等語。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抗辯甲因借款對乙所生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無庸舉證 ②乙僅提出書狀答辯該筆借款實際上係丙向甲借貸等語,惟未於期日到場陳述,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無庸舉證 ③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其就是否曾向甲借款 60 萬元一事已不復記憶,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必須負舉證責任 ④法院將甲之起訴狀繕本連同指定 1 個月後開庭之期日通知向乙之住所地送達,經依法為寄存送達,乙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無庸舉證 (A)僅①④ (B)①③④ (C)僅②④ (D)②③④
#690816
63 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A)於準備程序闡明訴訟關係 (B)於準備程序指揮訴訟 (C)於準備程序試行和解 (D)於準備程序終結時,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690817
64 關於法院得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而為裁判之事項,下列選項何者為全部正確?①繼承人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時,就遺產分割方法所為之聲明 ②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時 ③於請求離婚之訴,原告附帶請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就附帶請求之內容及方法所為聲明 ④於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起訴請求返還財物,關於返還財物之聲明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690818
65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有買賣 A 車之契約,甲交付於乙之 A 車具有設計上之重大瑕疵,導致乙於駕駛時受有人身方面之損害,乙因而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乙於聲明中表明其請求額至少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法院應曉諭乙尚可能主張該契約上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情事 ②本訴訟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經本案審理後,法院告以乙所受之損害為 40 萬元,乙卻不補充其聲明,法院可逕判決命甲給付乙 40 萬元 ④如乙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③④
#6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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