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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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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重複)#4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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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 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 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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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16), D(86), E(0) #1228243
詳解 (共 1 筆)
chy
B1 · 2020/05/23
#3990995
28渝上2199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共 4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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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命乙返還 A 屋之判決,主張先位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 請求,備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請求。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 告。」 (B)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原告其餘 之訴駁回。」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1228244
58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 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將 B 屋拆除,並將 A 地返還予甲。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得聲請法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再持向該管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此 項登記之效力相當於假處分效力,故乙不得於訴訟繫屬中將 B 屋移轉予第三人 (B)如受訴法院於審理程序中經調查得知乙於訴訟繫屬後已將 B 屋贈與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則乙既已非 B 屋之所有人,甲之本件請求即為給付不能,受訴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C)如乙於訴訟繫屬後將 B 屋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得繼續遂行本件訴訟,且本案 判決效力及於丁 (D)承前項,如受訴法院為甲勝訴之判決,則丁必可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1228245
59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B)訴是否變更,係以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等三者之一,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為斷 (C)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又主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 屋,法院不得就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D)如法院認為訴之變更合法,應就變更後之訴為判決
#1228246
60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所定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本條提起之訴,得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B)本訴訟因撤回而繫屬消滅者,依本條提起之訴亦視同撤回 (C)依本條提起之訴應以本訴訟兩造之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 (D)法院認為依本條提起之訴訟不備其所定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之要件時,應將其作為獨立之訴辦理
#1228247
61 位於臺灣中部海岸甲縣之 Y 化工廠,因排放廢氣損及甲縣 X1、X2、X3、乙縣 X4、X5、X6、丙縣 X7、X8 等農民之作物。X1……X6 選定 X1 為選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甲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並聲請法院公告遭受同樣損害之人於某日前併案請求。X1 之訴訟進行中,X7、X8 向損害結 果發生地之丙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問: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丙法院無管轄權,X7、X8 不得向丙法院提起 (B) X7、X8 未於規定期日屆至前,向甲法院為併案請求,已喪失訴權 (C) X7、X8 之請求權與 X1……X6 之請求權為各自獨立,所以得向丙法院起訴 (D)丙法院必須將 X7、X8 之訴移送甲法院管轄 代號:3901 頁次:12-9
#1228248
62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請求乙返還某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乙否認有在 該日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之事實。甲乃提出以乙之名義寄送予甲之信函一紙(下稱系爭信函),內載: 「本人近來因資金周轉發生問題,之前向台端(甲)借用之 150 萬元無法如期返還,請求寬限 1 個 月。」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應就系爭借款之事實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B)如乙不能證明未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款一事 (C)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則足可據此逕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D)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並抗辯已清償系爭借款,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 借款一事
#1228249
63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D)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 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上訴
#1228250
64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簽發同額支 票一紙,以資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經於票載發票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等語。關 於本件訴訟,下列選項中之敘述何者均為正確?①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②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法院應對甲闡明是否主張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④甲得於上訴程序追 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⑤如第一審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 適用原程序 (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③⑤
#1228251
65 甲 1 起訴請求乙應返還 A 地予甲 1、甲 2、甲 3,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係甲 1、甲 2、甲 3 繼承而來,遭乙無權占有使用中,乙應返還 A 地予共有人全體云云。下列何者正確? (A)甲 1 不得自行起訴,應由甲 1、甲 2、甲 3 為共同原告,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 (B)甲 2 得另行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予共有人全體 (C)於訴訟繫屬中,法院得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甲 2、甲 3 (D)甲 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甲 2 因非當事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1228252
66 下列所述之乙或戊,何者並非該選項所指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所及? (A)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 (B)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 (C)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 之乙 (D)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 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 代號:3901 頁次:12-10
#122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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