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何機關聲請調處?(A)直轄市、縣(市)政府(B)地政事務所(C)鄉、鎮、 (市)區公所(D)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