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C)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D)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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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 D(10), E(0) #3992863
統計: A(0), B(0), C(3), D(10), E(0) #3992863
詳解 (共 4 筆)
#747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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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2 條第1項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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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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