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A)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B)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C)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D)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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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505), C(182), D(230), E(0) #2525838
統計: A(92), B(505), C(182), D(230), E(0) #2525838
詳解 (共 6 筆)
#5610670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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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4116
國土計畫「應載明的法定內容」:
第 9 條(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規範全國性整體目標與空間策略,應載明: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與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等。
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規範地方實質發展與管制計畫,應載明: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與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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