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周爸爸所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屬自益信託,若三年後合建完成,依約受益人可獲配二間 新成屋,但如果周爸爸屆時已過世且已成立遺囑信託,有關周爸爸之繼承人會面臨之稅負,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遺囑信託已成立,故當周爸爸繼承人獲配二間新成屋時應課徵贈與稅
(B)因二間新成屋完工前未申報遺產稅,故周爸爸繼承人獲配二間新成屋時應申報遺產稅
(C)周爸爸繼承人獲配二間新成屋後出售,若符合房地合一稅規定之取得期間應申報房地合 一稅
(D)周爸爸繼承人獲配二間新成屋時屬於土地之過戶,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1), D(1), E(0) #3843304

詳解 (共 2 筆)

#7399216
正確答案為 (C)。
核心解析:
(C) 敘述正確:
周爸爸已將土地交付合建自益信託。當他過世時,繼承人繼承的標的是「信託受益權」,該信託利益(新成屋及土地權利)已依法併入周爸爸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當三年後合建完工,受託銀行將二間新成屋過戶給繼承人時,屬於信託財產依本旨歸屬,不課徵贈與稅。然而,繼承人未來如果將這二間新成屋出售,該交易便屬於房地交易,若符合取得期間與新制規定,就必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0
0
#7399218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
(A) 錯誤: 周爸爸簽訂的是「自益信託」,他過世後該信託利益屬於他的遺產,由繼承人合法繼承。因此,三年後新成屋完工並移轉給繼承人時,屬於「遺產的實現與分配」,應課徵的是遺產稅,而非贈與稅。
(B) 錯誤: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死亡時,其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在死亡時(即完工前)就應立即申報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等到三年後新成屋完工才申報。
(D) 錯誤: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及相關函釋,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信託財產(土地)移轉返還給委託人(此處由繼承人承繼委託人地位)時,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優惠。因此獲配過戶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