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改請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申請發明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B)原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C)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 90 日者,不得改請設計專利之申請
(D)原准予衍生設計專利申請之審定書送達後,不得設計專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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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4), D(2), E(0) #3525186
統計: A(1), B(2), C(4), D(2), E(0) #3525186
詳解 (共 4 筆)
#6760874
第 108 條 :
1.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2.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三、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三十日。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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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712
題目感覺邏輯障礙
於30日就不可以了逾90日當然也不可以
於30日就不可以了逾90日當然也不可以
單純看條文的話
發明、設計->新型:送達後兩個月內
新型->發明:送達後30日內
發明、設計->新型:送達後兩個月內
新型->發明:送達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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