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貨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將貨物送至乙公司時,因貨物未移轉所有權,故免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B)乙公司銷售貨物時,應使用甲公司之發票按照約定價格開立
(C)乙公司得與買受人議定價格,按照議定後新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D)甲、乙兩公司應在二個月內結算代銷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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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47), C(103), D(258), E(0) #243900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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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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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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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地特三等營業稅很值得拿下的題型,因為它把視為銷售、發票開立時點、發票金額、代銷佣金及結帳期限全部混在一起考。

我已核對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一、正確答案:D

D選項的核心是代銷佣金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選項 判斷 原因
A 錯誤 送貨時就要開發票,即使所有權尚未移轉
B 錯誤 應使用乙公司自己的發票,不是甲公司的
C 錯誤 應依合約約定的代銷價格,不是事後議定的新價格
D 正確 代銷佣金應依約定期限結帳,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法源:法務部網站 +2

二、先搞懂什麼叫委託代銷

假設甲公司是製造商,乙公司是百貨公司,丙是消費者。

甲公司(委託人)

商品的供應商

交貨給乙,甲開「委託代銷」發票

乙公司(受託代銷人)

負責幫甲銷售商品,賺取佣金

賣給丙,乙開「受託代銷」發票

丙(消費者)

乙另外就代銷佣金開發票給甲,並依約定期限結帳,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最容易誤會的是:乙只是幫忙賣,為什麼甲送貨給乙時就要開發票?

因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明文將「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列為視為銷售貨物。

也就是法律特別規定,即使還沒有真正賣給消費者,也要先依規定處理營業稅。法規共用系統

三、現行法條原文

1.《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5款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這兩種情形均屬視為銷售貨物。

2.《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注意:代購用實際價格,代銷用約定價格。

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第二項原文: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第三項原文: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規共用系統

四、超完整實例:從送貨、賣貨到結帳

假設甲公司生產藍牙耳機,委託乙公司代銷。

契約約定:

* 甲交給乙100副耳機。
* 每副約定售價1,050元(含5%營業稅)。
* 乙每賣出一副,可收取售價10%的佣金(含稅)。
* 每月底結帳一次。
* 乙在1月賣出60副,剩下40副尚未出售。

第一階段:1月5日,甲送100副給乙

甲雖然還沒收到錢,也還沒賣給真正的消費者,但仍須開立發票。

甲開給乙的發票

委託代銷

含稅總金額 105,000元
銷售額(未稅) 100,000元
營業稅5% 5,000元

105,000 ÷ 1.05 = 100,000元

為什麼開105,000元?

因為甲送出100副,依法按全部約定代銷價格開立,不是等乙賣完才開。

這就是A錯誤的原因。

第二階段:乙賣出60副給消費者

乙在1月賣出60副。

60\times1,050=63,000

乙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發票給買受人。

乙開給消費者的發票

受託代銷

含稅總金額 63,000元
銷售額(未稅) 60,000元
營業稅5% 3,000元

B為什麼錯?

因為乙不能拿甲公司的發票開給消費者。

甲、乙是兩個不同的營業人,各自負責依法開立發票。

第三階段:乙可以自己改成每副1,200元嗎?

假設原約定代銷價是1,050元,但乙覺得商品太好賣,想賣1,200元。

不能因為乙自行提高售價,就直接把原約定代銷價格改掉。

依法,委託與受託代銷的銷售額,原則以約定代銷價格認定。

但這裡有個重要細節:如果甲乙正式變更代銷契約,重新約定價格,就必須依變更後的法律關係及相關發票規定處理,不能說價格永遠不能更改。

所以C的錯誤在於:不能僅憑乙與買受人議定的新價格,就取代甲乙合約所定的代銷價格。

第四階段:乙向甲收取佣金

乙賣出60副,每副1,050元,佣金率10%。

63,000\times10\%=6,300

乙開給甲的佣金發票

代銷佣金

含稅佣金 6,300元
未稅佣金 6,000元
營業稅5% 300元

乙除了開佣金發票,還要製作結帳單交給甲,記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發票號碼等。

如果約定每月結帳,就每月結帳;即使雙方約定較長期間,也不能超過2個月。財政部

第五階段:乙還有40副沒有賣掉,怎麼辦?

這是進階考點,會牽涉到營所稅與營業稅的差異。

甲送貨時已按100副開立發票,但乙只賣出60副。

未出售40副的約定售價為:

40\times1,050=42,000\text{元(含稅)}

甲在營所稅申報時,對於年度終了仍未經代銷的貨物,應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不能單純因送貨時已開發票,就把全部100副視為已實現的營所稅銷貨收入。

乙也不是把全部代銷商品的銷售額當成自己的營所稅收入,原則上其收入是代銷佣金。電子報稅網站

五、地特三等最容易混淆:代購與代銷

考點 代購 代銷
意思 幫別人買 幫別人賣
計算基準 實際購買價格 約定代銷價格
主要法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條第1項 第17條第2、3項
佣金 代購佣金另開發票 代銷佣金另開發票
特別註記 代購 委託代銷、受託代銷
結帳期間 第17條第1項未訂相同的2個月限制 不得超過2個月

六、考場速記

代銷五大必背

* 甲送貨就開,註明「委託代銷」。
* 乙賣貨再開,註明「受託代銷」。
* 兩者按約定代銷價格,不是成本價。
* 乙收佣金另外開發票,並交付結帳單。
* 結帳不得超過2個月,不是每2個月才一定要結一次。

最終答案:D。

官方來源:財政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銷發票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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