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於 99 年 6 月 1 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A)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 7 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B)甲於 98 年 1 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 2 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C)甲於 96 年 6 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 6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D)甲於 99 年 1 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 60 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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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6), C(73), D(10), E(0) #69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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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4條1項nn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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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059
C未滿5年內又再次犯罪,法敵對意識較重,故立法者不同意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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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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