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衡酌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關於法定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預算為措施性法律
(B)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作成附帶決議
(D)行政院通過重大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者,立法院亦有參與決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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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136), C(152), D(179), E(0) #1670694
統計: A(85), B(3136), C(152), D(179), E(0) #1670694
詳解 (共 6 筆)
#3449733
解釋字號
釋字第39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解釋爭點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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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629
附帶決議可以看作是一種立法院給行政院的建議事項,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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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619
- ❌ (b) 錯誤: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亦強調,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時,不能將預算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進而變相追加或削減原項目,因為這屬於增加支出提議的一種,將侵害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原則。
- ⭕ (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391號及釋字第520號解釋皆指出,法定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但因規範對象與審議方式不同,學術上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 ⭕ (c) 正確: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得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及審議慣例,對預算案作成附帶決議,用以規範行政機關執行預算時的限制或條件。
- ⭕ (d) 正確:依據釋字第520號解釋,行政院若因國家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應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意旨,由行政院院長至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亦享有參與決策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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