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健康權,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所宣示?
(A)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B)健康權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C)如涉及國家提供資源以提升人民健康之政策目標,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D)國家對人民的身心健康有最低限度的照顧義務
統計: A(238), B(138), C(2170), D(335), E(0) #3481469
詳解 (共 9 筆)
(C) 如涉及國家提供資源以提升人民健康之政策目標,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 錯誤(正解)。
這不是大法官解釋所宣示的內容,錯在審查基準。
當涉及國家是否積極提供資源(如健保、長照、健康促進等社會政策),這屬於形成自由的政策裁量範疇,大法官一貫採取寬鬆的審查標準(合理性原則)。
只有當國家完全未作為或違反最低限度照顧義務時,才會涉及違憲審查。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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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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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大法官從未宣示,國家提升健康政策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對這類政策裁量,多採合理性審查而非嚴格審查。
B選項 A選項 D選項 釋字785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當涉及國家積極提供資源或給付(如健保、社會福利政策等)以提升人民健康時,屬於立法與行政機關的政策裁量與資源分配範疇。大法官對此類事項通常採取「寬鬆審查標準(合理性審查)」,而非嚴格審查標準。
針對憲法違憲審查中的「嚴格審查標準」與「寬鬆審查標準(合理性審查)」
一、 兩種審查標準之核心差異
| 審查標準 | 寬鬆審查標準(合理性審查) | 嚴格審查標準 |
| 適用時機 | 涉及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租稅、國家資源分配,或對權利侵害程度較輕微者。 | 涉及特別重要基本權(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敏感分類(如種族、性別限制)或重大侵害。 |
| 目的要求 | 追求「合法」或「正當」之公共利益。 | 追求「特別重要」或「極為迫切」之公共利益。 |
| 手段要求 | 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即可(尊重立法/行政裁量)。 | 手段必須是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具必要性且嚴格比例)。 |
| 舉證責任 | 原則上推定法律合憲,由主張違憲者舉證。 | 原則上推定違憲,由國家機關舉證具極迫切正當性。 |
二、 為什麼國家提供健康資源應採「寬鬆標準」?
1. 民主正當性與政策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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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源(如健保預算、醫療補貼、長照政策)屬於有限公共資源。如何籌措資金、分配資源給哪些對象,涉及複雜的財政、經濟與社會政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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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行政機關具有民意基礎與專業決策能力,司法院(大法官)作為違憲審查機關,應保持司法自制(Judicial Restraint),給予行政與立法機關充分的「政策形成空間」。
2. 積極給付與消極防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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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防禦(侵害排除):若國家主動侵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例如強制公家醫院施行非必要的非自願醫療),可能涉及人身自由或身體完整性,此時審查標準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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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給付(資源提供):若屬於國家主動給付以提升人民健康,只要國家沒有違反「最低限度照顧義務」或無正當理由的歧視,大法官僅會審查該政策是否具備「合理正當性」,不會過度干預政策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