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意代表甲具名函文某分局,告發官員乙 3 個月前,在電視政論節目中所公開談論之婦幼安全政
策議題,有證據顯示乙所言係屬捏造,已明顯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求警方訊問乙並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審理。若本案交由你負責承辦,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適當?
(A)通知甲先來製作筆錄後,即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審理
(B)通知乙前來製作筆錄後,即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審理
(C)乙言論內容,若同時符合「惡(故意)、假(虛構)、害(造成危害)」時,即應移送該管地 方法院審理
(D)依法不得對乙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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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25), C(456), D(1722), E(0) #3116568
統計: A(55), B(325), C(456), D(1722), E(0) #3116568
詳解 (共 4 筆)
#5975017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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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852
社維法6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
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維法31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算。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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