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賭博,甲積欠乙賭債 500 萬元,甲清償乙該筆賭債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故不得請求返還
(B)甲係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故不得請求返還
(C)甲係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故不得請求返還
(D)甲係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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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9), C(326), D(1656), E(0) #2018868

詳解 (共 7 筆)

#3726752

4F
我覺得

賭博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故賭博為不法之行為,此為不法之行為導致了賭債為不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無給付義務。

但因有3F所貼之法條—民法第180條第四款之例外,所以當對方給付後,就不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易言之,套用在本題後,乙沒辦法用正當法律程序向甲請求賭債,但若是甲清償了這筆債務,因為有民法第180條第四款的關係,所以乙沒有辦法請求返還。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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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197
民法第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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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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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不是"無給付義務"嗎?有人可以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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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責的解答:之所以拿不回來,是因為被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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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359
根據我國實務與法律見解,賭博契約違反法令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依據民法第 71 條規定屬於無效之法律行為。因此,贏家對輸家並沒有合法的債權請求權,輸家原則上也沒有給付的義務。 
然而,一旦輸家(甲)已經自動將賭資交付清償,則會適用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關於「不法原因給付」的規定:
「給付,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由於賭博是甲、乙雙方共同參與的不法行為(雙方皆具有不法原因),甲既然已經把 500 萬元給付給乙,法律為了對抗不法,在此時會選擇「不保護給付者」,因此規定甲事後不得再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該筆金錢。 
❌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賭博屬於違反公序良俗與法令之行為,並不屬於社會通念上的「道德上義務」(如:照顧無依親屬或致贈婚禮禮金等才屬於道德義務)。
  • (b) 錯誤:賭博契約自始無效,兩造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此完全不涉及債務是否到期的問題。 
  • (c) 錯誤:此款(民法第180條第3款)通常是指債務本不存在,但給付人「自願且明知無義務」而給付合法的事項。而本案的核心在於「賭博」本身具有不法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本質,應優先適用第四款的「不法原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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