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告 確定。之後該賭博案因罪證不足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試問某甲可循何種法律管道請求撤銷或廢止該罰鍰處分?
(A)提起訴願法上之再審
(B)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
(C)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D)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重新審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 B(314), C(654), D(163), E(0) #1536370

詳解 (共 4 筆)

#1866736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程序重開   行...
(共 2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264883
因為根本沒有提訴願當然也不會有行政訴訟跟...
(共 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678504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6
0
#7532960

 

  • (A) 錯誤:訴願法上的再審(訴願法第 97 條),前提必須是「訴願決定確定後」。本題某甲「未提起訴願」,根本沒有訴願決定存在,因此無法申請訴願再審。

  • (B) 錯誤: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前提必須是「經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確定」。本題未經過行政訴訟,故不得提起。

  • (C) 正確: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發生新事實或新證據,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者,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刑事法院的無罪確定判決,即屬於本款所稱之「新證據」,某甲可藉此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 (D) 錯誤:行政訴訟法上的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是針對「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致權利受損害」的救濟制度,與本題當事人(某甲)因新證據請求救濟的情況無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