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意旨,憲法之修改若變更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規定,其效力如何?
(A)仍有效力
(B)失其效力
(C)由人民公決之
(D)由修憲機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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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4581), C(490), D(124), E(0) #194383
統計: A(271), B(4581), C(490), D(124), E(0) #194383
詳解 (共 5 筆)
#233165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
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
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
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
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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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22
變更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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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581
剛性憲法...不能亂改變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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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95
總統彈劾: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提議、3分之 2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 職(憲法增§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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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476
- ? 正確答案 (B):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意旨,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哪些條款不可變更,但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之基本原則(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具有不許破壞的根本性。如果修憲條文變更了這些核心規定,會導致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形同破毀,因此該修改的條文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也就是失其效力。這在法學理論上被稱為「修憲有界限論」。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仍有效力:違背憲法本質重要性規定的修憲內容會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因此無法維持其效力。
- ❌ (C) 由人民公決之:釋字第 499 號解釋直接宣告違憲的修憲條文無效(失其效力),並未規定此種實質違憲的條文交由人民公決處理。
- ❌ (D) 由修憲機關檢討改進:修憲條文若牴觸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憲法核心,司法審查可以直接宣告其失去效力,而非僅交由修憲機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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