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同一業別之金融機構,因合併而有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之規定時,經主管機關命 其限期調整者,如於調整期限屆滿仍無法完成調整而有申請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次數及期限為何?(A)一次,以二年為限(B)一次,以五年為限(C)二次,以四年為限(D)二次,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