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乙訂立電腦買賣契約,但買受人甲才十五歲,甲的父母事後拒絕承認該契約。試問甲乙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A)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無權占有,而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侵權行為,而主張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責任
(C)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不當得利,而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D)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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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75), C(1358), D(20), E(0) #166978
統計: A(572), B(75), C(1358), D(20), E(0) #166978
詳解 (共 10 筆)
#926195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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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026
謝謝樓上how0813大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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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394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擇 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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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110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必須是「所有人」向「無權占有人」請求。此時乙已經失去所有權,甲是合法的的所有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並非無權占有),因此乙絕對不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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