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無權占有乙之已登記不動產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以所有之意思,善意且無過失占有 A 屋,若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C)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就上開不當得利請求權,甲得主張 5 年之消滅時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87), B(36), C(61), D(171), E(0) #3307420
統計: A(987), B(36), C(61), D(171), E(0) #3307420
詳解 (共 4 筆)
#6225406
題目:已登記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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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987
AI
完整解題步驟(白話版)
Step 1:先搞懂這題在講什麼
無權占有 = 沒有權利卻占據別人的東西
已登記不動產 = 已經在政府地政機關登記過的土地或房屋
這題在問: 關於「甲占了乙的房子」,哪個選項說錯了?
Step 2:先認識「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 = 占有人占了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成為所有人。
⚠️ 但是! 這是只適用於「未登記」的不動產。
「已登記」的不動產 → 不適用取得時效!
? 白話翻譯: 已經有主人的房子,不管占多久都不能變成你的。只有沒人登記過的荒地才有機會。
Step 3:逐一檢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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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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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A屋是已登記的不動產,不適用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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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能直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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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得請求甲返還A屋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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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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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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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權占屋卻不付錢 =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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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得主張5年消滅時效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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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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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答案出爐
選項(A)說「已登記」的房屋可以因占有而請求登記 → 錯!→ 選 (A)
? 歷年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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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考試名稱 |
|---|---|
| 97年 |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甄試 |
| 105年 |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甄試 |
| 113年 | 本題(第三次出現) |
出題頻率:⭐⭐⭐(最高頻,必背!)
? 歷年類似考題
97年考過:
題目:下列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B) 未登記之不動產,善意占有人得因時效取得所有權答案:(B)
解析: 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取得時效!
? 重點歸納
已登記不動產 ≠ 不適用取得時效
口訣: 「有登記,不能搶;沒登記,才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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