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有關王董事長擔心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資產會由丁君繼承,針對這樣的 擔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果乙君離世,則丁君對乙君的遺產有應繼分
(B)如果大乙先離世,有配偶及有子嗣,則丁君對大乙的遺產無應繼分
(C)如果大乙先離世,無配偶、無子嗣,但小乙還存活,則丁君對大乙的遺產無應繼分
(D)如果大乙無配偶及無子嗣,並在遺囑中約定遺產全由乙君繼承,則丁君無法主張特留分, 可以解決王董事長的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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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3), C(15), D(15), E(0) #3413513
統計: A(13), B(113), C(15), D(15), E(0) #3413513
詳解 (共 2 筆)
#7487118
根據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如果大乙先離世,有配偶及有子嗣,則丁君對大乙的遺產無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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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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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與民法條文適用
- ❌ (A) 錯誤原因:
丁君與乙君已經離婚。在法律上,配偶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才享有互相繼承的權利(民法第1144條)。既然雙方已離婚,丁君便不是乙君的法定配偶,因此乙君離世時,丁君對乙君的遺產完全沒有應繼分。 - ✅ (B) 正確原因:
如果大乙離世且留有子嗣(直系血親卑親屬),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順位,大乙的遺產將由其配偶與子女共同第一順位繼承。丁君(大乙的母親)屬於第二順位(父母),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活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丁君無法繼承,因此對大乙的遺產沒有應繼分。這符合法律規定。 - ❌ (C) 錯誤原因:
如果大乙離世時「無配偶、無子嗣」,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從缺。此時,繼承權會移轉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大乙的父母(乙君與丁君)。雖然丁君與乙君離婚,但丁君與大乙之間的母子血緣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因此,丁君作為法定第二順位繼承人,對大乙的遺產享有應繼分。此時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小乙)尚無繼承權。 - ❌ (D) 錯誤原因:
如果大乙無配偶、無子嗣,其法定繼承人為父母(乙君與丁君)。大乙雖然可以用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父親乙君,但丁君身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在法律上仍享有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規定,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丁君依法仍可主張特留分,大乙的遺囑無法完全排除丁君的繼承權,無法徹底解決王董事長的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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