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為符合法治國原則的法安定性誡命,且為強化終審法院追求裁判一致性的功能,法院組織法 以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分別於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建構「大法庭制度」作為統一見 解之機制,以下關於大法庭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庭制度之實施將取代原先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功能
(B)大法庭制度為終審訴訟程序中的一環,而非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以外的審級制度
(C)大法庭裁定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對所有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D)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原最高法院選錄之判例仍維持其拘束力
統計: A(19), B(84), C(42), D(33), E(0) #3445238
詳解 (共 4 筆)
正確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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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法庭制度為終審訴訟程序中的一環,而非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以外的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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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大法庭是附隨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內部的「中間程序」。當審判庭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法律見解有歧異,才會將法律問題提案給大法庭。大法庭做出裁定後,案件仍會回到原本的審判庭做出終局判決。因此,它並未在現行的「三級三審制」之外創造第四個審級,純粹是終審訴訟程序內部的一種法律見解統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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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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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法庭制度之實施將取代原先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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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兩者層次與功能完全不同。大法庭隸屬於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職能是統一「法律」見解(解決下級審或內部各庭對法律適用的歧異);而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負責的是最高層次的「憲法解釋」與「法令違憲審查」。大法庭並未取代大法官會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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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庭裁定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對所有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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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 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即個案拘束力)。雖然在實務運作上,大法庭的裁定對後續其他案件具有極高的「事實上說服力」與實質影響力,但法理上它不具備如同法律或通案規範般的「普遍性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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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原最高法院選錄之判例仍維持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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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大法庭制度上路後,正式廢除了過去的「判例」與「決議」制度。對於制度實施前所選錄的判例:若沒有裁判全文的,直接停止適用;有裁判全文的,其效力則「降編」等同於一般的最高法院「裁判」,不再具有過去那種凌駕於一般裁判之上、形同實質法律的特殊抽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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