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有關牙體技術師懷孕及分娩前後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分娩前後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B)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C)年資滿六個月者,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
(D)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老闆不得拒絕
代號:4111
頁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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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63), C(292), D(71), E(0) #883631
統計: A(106), B(63), C(292), D(71), E(0) #883631
詳解 (共 2 筆)
#7444921
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 沒有受僱滿六個月的限制。
「六個月」只適用於產假期間工資,不是申請改調工作的條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受僱工作滿六個月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則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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