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委任關係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三方權義協定書係由委任人、證券商及保管機構所簽訂
(B)
委託投資資金最低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C) 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於辦理買賣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D)
保管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契約前,應先審核委任契約約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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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6), C(833), D(298), E(0) #3333994
統計: A(89), B(46), C(833), D(298), E(0) #3333994
詳解 (共 8 筆)
#6425898
(A) 三方權義協定書係由委任人、證券商及保管機構所簽訂
三方權義協定書係由受任人、客戶及保管機構所簽訂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7條
1.受任人審查客戶填具及檢附之申請書件合於規定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後,應辦理下列相關契約之簽訂及帳戶之開立:
一、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
三、與客戶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
(B) 委託投資資金最低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委託投資資金最低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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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於辦理買賣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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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管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契約前,應先審核委任契約約定範圍
保管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契約前,應先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金管會核定
...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委任保管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
...
6.第三項委任契約之內容及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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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178
(A) 錯誤:三方權義協定書係由委任人(客戶)、受任人(投信/投顧等事業)及保管機構(或由委任人與保管銀行與證券商等相關約定,依投信投顧公會規章,三方權義協定書通常指委任人、保管機構與受任人/證券商之相關主體,正確組合為委任人、保管機構及受任人)所簽訂。
(B) 錯誤: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五百萬元(非二千萬元)。
(C) 正確:辦理買賣交割時,基於獨立帳戶與風險控管原則,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得互相辦理款券轉撥。
(D) 錯誤:保管機構執行保管業務時(或簽約前),應先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而非僅審核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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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9201
保管機構不是簽訂委託投資契約,而是簽訂保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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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167
A 投資人、保管機構、全權委託業者(投信投顧業、信託業、證券經紀商)
B 接受單一客戶委託資產金額不得低於500萬,應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D 投信投顧事業(受任人)在與客戶(投資人)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任關係)前,要先確認各項約定範圍並向客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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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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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細則規定,「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於辦理買賣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撥轉。」 這是一項為了防範利益衝突與確保帳戶獨立性的強制性禁止規定,並沒有「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的彈性,因此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1, 2] -
(D) 錯誤:
法規規定是「受任人(投信/投顧)在簽訂委託投資契約前,應將契約申報公會、交付委任人,並審核委任人資格」。而保管機構(保管銀行)的主要職責是代理委任人辦理款券交割、保管資產及進行「越權交易」的審查,並非由保管機構在簽約前去主導審核委任契約的約定範圍。 [1] -
(A) 錯誤:
三方權義協定書是由委任人(客戶)、受任人(投信/投顧事業)及保管機構共同簽訂。 [1] -
(B) 錯誤:
目前全權委託投資的單一客戶委託資產最低限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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