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 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車速度每小時
(A)不得超過 20 公里
(B)不得超過 30 公里
(C)不得超過 4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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