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而被告拒絕陳述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B)當事人均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C)當事人一造未到場時,法院仍得調查證據
(D)小額事件依法進行調解程序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 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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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305), C(97), D(89), E(0) #3289043

詳解 (共 7 筆)

#6185386
A 191是規定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才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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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2407
(A)第191條 第1項 當事人兩造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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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204
實務見解補充 最高法院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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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202

補充A選項 遲誤準備程序的效果


最高法院59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
決議:
按訴訟法重在明示其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既未明示包含準備
程序在內,若依解釋而云準備程序為言詞辯論之一部,兩造遲誤準備程序
期日兩次者,即得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殊違「立法明信」之原則,況行
準備程序在闡明訴訟關係,而行言詞辯論則在確定訴訟關係,二者目的不
同,自不能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之言詞辯論期日當然包含準
備程序期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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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579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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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261
  •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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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643

只有辯論期日兩造未到場,方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果。


第 188 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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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3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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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91條 1.當事人兩造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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