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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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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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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之規定,爭端解決小組與上訴機構為釐清涵蓋協定之規定,應適 用國際公法之解釋慣例,實務上係指下列何項規定?
(A)自由貿易協定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
(B)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之仲裁判斷
(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D)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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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0), C(3), D(83), E(0) #687099
詳解 (共 1 筆)
pig6880
B1 · 2017/05/15
#2191435
解釋慣例即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 條...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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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下列有關外交及領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兩國斷絕外交關係,亦當然斷絕領事關係 (B)國家與國家間可以只建立領事關係而不必同時建立外交關係 (C)國家與國家間領事關係之建立,以協議為之 (D)除另有聲明外,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係亦即表示同意建立領事關係
#687100
66 甲為 A 國人,A 國內因宗教不同而有不同法律。甲來臺灣經商,結識我國國民乙女,二人相戀論及 婚嫁。甲在 A 國已有妻室,乙為此相當苦惱,但仍決定與甲共度一生,於是二人在臺灣結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否結婚應依 A 國法,A 國國內一國數法,故應以甲在 A 國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B)乙與甲在臺灣舉行之婚禮,其形式要件應依我國法而定 (C)若 A 國法指定依宗教而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該法律將成為甲結婚成立與否之準據法 (D)乙依我國法雖不可結婚,但若 A 國准許一夫多妻,乙之婚姻依然有效代號:2201 頁次:12-11
#687101
67 A 國人甲在我國設有住所。其財產散置於我國、A 國及 B 國。甲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內將其所有財 產全數遺贈其學生乙。甲有三子丙、丁、戊均為 A 國人。現丙、丁、戊在我國起訴,主張遺囑無效。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囑若是有效,丙、丁、戊仍可就位於我國之財產主張應適用我國法律而享有特留分 (B)遺囑之形式要件,若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該遺囑必定無效,則丙、丁、戊之主張有理由 (C)遺囑之形式要件,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但若遺囑中涉及不動產,而該不動產在我國, 則遺囑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仍可因符合我國有關遺囑形式要件之規定而有效 (D)倘若遺囑無效,甲之財產將成為無人繼承之財產,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687102
68 甲前往 A 國賭場賭博,賭輸後為求翻本,遂向經營該賭場之乙公司借籌碼,並以簽發本票之方式作 為將來返還借款之方式。甲之後偷偷離開 A 國,於是乙擬持本票向其追討借款。由於乙為 A 國公司, 近年來業績不振,若來臺灣追討又要花費不少律師費用。丙為我國國民,亦在 A 國設有賭場,於是 丙以九折價格向乙購買此張本票,乙遂於 A 國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間就發票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依我國法而定 (B)乙與丙間就背書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依 A 國法而定 (C)丙不得在臺灣向甲請求,因為賭債非債,A 國法應以違反我國之公序良俗為由,不予適用 (D)我國法院對此案件應無管轄權,因為賭博行為發生在國外
#687103
69 我國國民甲在 A 國求學不順,經年酗酒,一旦喝醉,不僅無故傷人且揮霍無度。但未喝酒時,與正 常人無異。其妻乙不堪其擾,遂向 A 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甲因此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因已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往後不論在 A 國或其他國家,甚至暑假回臺灣,其行為能力皆受限制 (B)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故我國國民有無行為能力應由我國決定,外國法院無權對我國國民為 監護宣告,我國不得承認該宣告之效力 (C)甲在 A 國所為之法律行為涉訟於我國法院,我國若承認其宣告,則就該法律行為,甲有無行為能 力一事應依 A 國法而定 (D)我國法院就甲宣告一事應依關係最切之國之法決定是否有效
#687104
70 甲為 A 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大股東乙為我國國民,乙常年居住國內。金融海嘯發生後,乙的許多 投資都面臨重大損失,乙又在國內投資數棟豪宅,貸款金額逼得乙喘不過氣。為換取現金,乙遂將 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賣給我國國民丙,乙在該股票背面背書並交付給丙。依 A 國公司法之規定, 股票之移轉非向公司登記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丙若未向甲公司為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該轉讓不生效力 (B)有價證券之轉讓應依行為地法,既然乙在我國將其股票轉讓給丙,則應依我國法之規定判定是否 有效移轉 (C)乙之移轉應該有效,至於未為變更登記只生得否對抗甲公司之問題 (D)乙之轉讓行為本應依 A 國法,但為保護我國國民之交易安全,故改依我國法而定代號:2201 頁次:12-12
#687105
71 關於物權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涉及傳統之動產、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原則上以物之所在地法為準據法 (B)基於動產隨人之概念,關於動產之準據法依所有人之屬人法 (C)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D)船舶物權依船籍國法
#687106
72 我國籍甲女未婚且父母雙亡,有一兄長乙,為 A 國人,甲因病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甲請求乙 扶養,關於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乙間扶養之問題,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即以 A 國法作為判斷之依據 (B)關於甲、乙間扶養之問題,依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時,扶養權利人或義務人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C)兄弟姐妹間扶養之問題,不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扶養」之範圍 (D)關於兄弟姐妹間扶養之問題,依現代國際潮流,採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主義,我國現行法亦採此一原則
#687107
73 我國籍甲與 B 國人乙在 C 國簽訂一份 S 貨物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買受人甲應支付金額 10 萬美元, 以 C 國的 G 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 C 國法為契約準據法。嗣後,乙在臺中市 將上開對甲 10 萬美元買賣債權讓與給 D 國籍的丙。關於該乙、丙間之「債權讓與」,其對甲的效力 ,應以那一國的法律為準據法? (A)我國法 (B) B 國法 (C) C 國法 (D) D 國法
#687108
74 從 A 國到我國留學之甲與乙,在我國口頭締結價值 A 國貨幣 10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並同時約定 關於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與效力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依照 A 國法,消費借貸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 關於該消費借貸契約方式準據法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依行為地法即我國法亦為有效 (B) A 國法。法律行為的方式的準據法即法律行為效力的準據法,準據法為 A 國法卻未以書面為之, 故無效 (C)我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所規定之「場所支配行為」原則,行為地為我國,故 不須以書面為之 (D) A 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當事人同國籍時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故應以書面 為之
#68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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