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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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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8
> 試題詳解
65 國家豁免當前的趨勢是:
(A)由國家豁免走向國家行為論
(B)由國家豁免走向外交轄免
(C)由限制豁免論走向放棄豁免論
(D)由絕對豁免論走向限制豁免論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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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9), C(4), D(58), E(0) #688105
詳解 (共 1 筆)
Ryan
B1 · 2020/07/22
#4164816
在 19 世 紀以前,國家主權豁免的絕對...
(共 1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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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分裂成兩國時,兩國在聯合國會籍之處理方法是: (A)捷克會籍不變,斯洛伐克申請入會 (B)兩國同時申請新會籍 (C)捷克以宗主國身分為斯洛伐克申請新會籍 (D)捷克會籍不變,斯洛伐克取得副會員國身分
#688103
62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 (A)系爭領土為無主地 (B)國家在系爭領土派駐軍隊 (C)國家之人民自古即在系爭領土上耕種 (D)國家有取得系爭領土主權之主觀意思
#2049616
64 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對於觸犯一般犯罪(如恐怖主義犯罪)之外國人,仍得給予政治庇護 (B)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不可於其領域外為之 (C)駐外使領館之政治庇護權是以領事關係公約為其法源依據 (D)有關政治庇護之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 .
#2049618
66 我國人甲與乙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在印度時兩人大打出手,回國後,甲告乙傷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印度,故我國法院應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B)甲與乙於起訴後得約定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C)由於甲、乙均為我國國民,旅遊之出發地及終點皆為我國,故應依我國法 (D)若當事人無法就印度法為舉證,我國法院只好以法庭地法替代適用代號:2901 頁次:12-11
#688106
67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 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B)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 子女而定之 (C)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D)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 之本國法定之
#688107
68 原告 A 國法人甲主張,與被告我國法人乙約定由甲授權乙在我國播放卡通片。雙方約定授權金分四 期給付,契約中約定準據法為 A 國法。乙在電匯第一期授權金後,逾期並經甲催告仍藉口拖延給付 其他各期之授權金。甲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授權金與法定遲延利息等。甲所主張的請求權 基礎皆為我國民法上的規定,而乙僅抗辯我國法院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對於本案問題並未答辯。我 國法院直接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判決甲勝訴。問:我國法院的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A)不違背法令。當事人在訴訟上未為主張或抗辯應適用外國法時,直接法源當然為本國民商法,法 院本應依職權適用我國法為判決 (B)違背法令。法院應依職權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擇準據法,因為我國國際私法為強行規範, 並非任意規範 (C)違背法令。法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真意,問清楚他們到底要適用本國法還是外國法 (D)不違背法令。當事人在訴訟上未主張或抗辯法院應適用外國法時,可以視為兩造就適用我國法為 準據法有默示的合意
#688108
69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 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 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A)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B)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C)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D)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688109
70 關於結婚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結婚之方式,應適用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 (B)男女雙方之結婚年齡應各自適用男方或女方之本國法 (C)是否在禁止結婚(禁婚親)之範圍,應適用男方之本國法 (D)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是否得結婚,應適用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代號:2901 頁次:12-12
#688110
71 A 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2007 年於臺北市結婚,婚後定居於臺北市,2 年多前乙生育一子丙,有 A 國國籍。數週前,甲於高雄市因意外身故,已懷胎的乙驚聞噩耗,悲傷導致早產,早產兒丁在醫 院保溫箱 3 小時後死亡。如我國法院應在甲的遺產繼承訴訟中,確認丁是否有權繼承甲的遺產,則 就丁的權利能力問題,應如何選擇或適用相關法律? (A)準據法為 A 國法及我國法,合併適用 (B)準據法為 A 國法或我國法,擇一適用 (C)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688111
72 甲為孤兒,父母不詳,出生於中華民國,3 歲時被 A 國人乙收養,關於甲、乙間父母子女親權之權 利義務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為法律擬制而生之親子關係,其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應顧及收養者之利益,以收養者 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B)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所稱之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包含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扶養與繼承 問題 (C)乙對於甲親權之權利義務關係,依保護子女利益之原則,僅以子女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D)乙對於甲親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兼顧父母子女利益以及男女平等原則,我國現行法規定採母或 父之本國法為原則
#68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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