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 UCP600 規定,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下列何種情況,將不被視為「瑕疵」?
(A)匯票由信用狀受益人以外之第三人簽發
(B)倘貿易條件係貨物說明之一部分,商業發票未敘明該條件
(C)受益人提示發貨人(shipper)為受益人以外之第三者之提單
(D)海運提單更改處僅蓋更正戳記,未經做成更正之人員簽字或簡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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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77), C(705), D(100), E(0) #3638838

詳解 (共 3 筆)

#7333132

白話解釋!



國際貿易很常發生「A 賣給 B,但 A 請上游工廠 C 直接出貨給 B」的狀況。所以提單上的發貨人 (Shipper) 寫工廠 C (第三者),而不是寫賣家 A (受益人),這是完全合法且被接受的,銀行不能抓這個當作瑕疵。這叫做「第三者提單」。

​記法:網購常有「廠商直送」。出貨人不等於賣家是很正常的事,不算瑕疵!



​(A) 匯票由信用狀受益人以外之第三人簽發
​白話解釋: 「匯票」就是向銀行「要錢的請款單」。信用狀的受益人(出口商)才是真正有資格拿錢的人。
​為什麼是瑕疵? 想像一下,銀行開狀說要給「張三」錢,結果今天跑來一張請款單(匯票),上面簽名要錢的人卻是「李四」。銀行當然會覺得莫名其妙:「你哪位?我憑什麼給你錢?」因此,匯票必須由受益人自己簽發,別人簽的絕對是瑕疵。
​(B) 倘貿易條件係貨物說明之一部分,商業發票未敘明該條件
​白話解釋: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是所有單據裡的「老大」,UCP600 規定發票上的貨物說明,必須跟信用狀上寫的「一字不差」。
​為什麼是瑕疵? 如果信用狀在「貨物描述」那欄寫了:「1000 件衣服,FOB 台灣」。這裡的「FOB 台灣(貿易條件)」已經被當成商品名稱的一部分了。結果出口商交來的發票上,只寫了「1000 件衣服」,漏抄了「FOB 台灣」。對審單人員來說,這就是「品名不符」,抓瑕疵!
​(D) 海運提單更改處僅蓋更正戳記,未經做成更正之人員簽字或簡簽
​白話解釋: 提單是船公司的放貨憑證。如果提單上面的字寫錯了要塗改,不能隨便蓋個章就混過去。
​為什麼是瑕疵? 這跟你以前在銀行櫃檯處理客人的取款憑條一模一樣。客人如果把金額塗改了,能在旁邊隨便蓋個「更正」的連續章就好嗎?不行!一定要客人親自簽名或蓋原留印鑑(簡簽),證明「這真的是我本人改的」。提單也是一樣,只有戳章沒有簽字,銀行無法確認是不是有心人士私自竄改,所以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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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412
題目解析 根據 UCP600(國際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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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953
發貨人、託運人得為受益人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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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11163
未解鎖
關於 UCP600(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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