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有關擔任僑外資保管機構應提供之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市(櫃)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B)依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C)辦理交易確認事宜
(D)至遲於每月終了五日內申報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9), B(161), C(94), D(1330), E(0) #3238445
統計: A(169), B(161), C(94), D(1330), E(0) #3238445
詳解 (共 5 筆)
#6134544
10日內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
36
0
#7516803
保管規定: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
2. 僑外資保管機構服務項目: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資料申報、帳務處理與報表提供、出席股東會、提供公司重大資訊通知等
外資管理辦法:保管機構應於T(交易日)+1日確定交易明細,T+2日進行交割
申報:應於每月終了10日內申報資料
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及其資金運用,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帳戶
4.僑外資及陸資取得之國內股息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20%稅款,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1
0
#7590565
-
(D) 錯誤(正確答案):時限規定錯誤。
-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保管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將上一月資金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產編製表冊,向外匯局與證券交易所申報資料,而非「五日內」。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