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有關消費金融產品之債權回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注重催收績效,也應關心催收之品質
(B)給付給委外公司之佣金應由專人確實覆核
(C)委外催收可直接與受託機構簽訂契約,毋庸訂定作業辦法
(D)與客戶簽定聲明書或切結書等文件,須由法務人員確認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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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 C(372), D(5), E(0) #2158880
統計: A(4), B(10), C(372), D(5), E(0) #2158880
詳解 (共 1 筆)
#7502776
一、 為何要「啟動加速條款」?(法律層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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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期限利益」,成就抵銷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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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礙: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主張債務抵銷的前提是「雙方債權均已屆清償期」。分期付款的借款人享有「期限利益」(未到期的期數無須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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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作用:如果銀行不啟動加速條款,借款人僅有「當期逾期未繳的本息」到期。此時銀行依法只能抵銷當期欠款(例如幾千或幾萬元),對於剩餘數百萬元的未到期本金無權動用其存款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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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宣告加速條款後,借款人的全數借款視為立即到期,銀行對借款人的全部放款債權清償期皆已屆至,具備全額抵銷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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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求償範圍,加速法律追索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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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全部債務視同到期,銀行無須每個月等客戶違約才追討一次,可立即針對「全部剩餘本金+利息+違約金」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聲請拍賣擔保品或提起訴訟,避免求償時限延宕導致擔保品貶值或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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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何要「行使存款圈存」?(實務操作的防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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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借款人瞬間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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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具備高度流動性,客戶透過網路銀行、行動支付或 ATM,幾秒鐘內即可將帳戶資金轉移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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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啟動內部抵銷作業需要時間(包含審查、核印、發出意思表示通知)。若不先在系統端進行圈存(暫時凍結提領權限),借款人一察覺信用異動,往往會第一時間領光存款,使銀行失去最直接的受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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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其他債權人與法院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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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財務惡化時,通常不只欠一家機構款項。若其他債權人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存款,法院命令送達時,銀行帳戶若已被圈存且債權已屆期,銀行可依法向法院具狀主張行使優先抵銷權,直接由該筆存款優先受償,無須將資金拱手交出或與其他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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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控制風險(以實際欠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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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存屬於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動作,按法規與內控規範,圈存金額必須以「實際欠款金額為限」,既保全了銀行的債權,也避免超額凍結客戶財產而引發民刑事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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