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列何者不是評選委員名單產生方式?
(A)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中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B)可不受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之限制,機關可自行遴選決定
(C)依個案性質由相關公會依比例推薦委員決定
(D)依委員能力及表現由機關決定是否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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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51), C(268), D(157), E(0) #1525825
統計: A(55), B(351), C(268), D(157), E(0) #1525825
詳解 (共 6 筆)
#749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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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
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
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
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
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
考。
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
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
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
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
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
考。
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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