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日打傷甲致其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為此起訴請求賠償,在審理中,兩造爭執甲受有損失,而應行鑑定。問:關於此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起訴尚未表明訴訟標的
(B)在證據調查程序中,如甲、乙二人合意以丙為鑑定人時,法院原則上應受此一合意之拘束
(C)若經兩造合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逕審酌所有情形而為衡平裁判
(D)若甲乙二人在訴訟外成立乙願給付甲 60 萬元之和解契約,此時法院應認甲之訴訟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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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2), C(35), D(17), E(0) #690820
統計: A(15), B(122), C(35), D(17), E(0) #690820
詳解 (共 4 筆)
#7386815
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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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14【小額訴訟證據調查簡化】
①經兩造同意
②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者
得不調查證據,直接審酌一切情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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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解釋,如非小額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上(含本數))應調查證據再行判斷。
本案大於10萬,故無本條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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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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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279
(C)民訴436-1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小額程序(10萬以下)才能兩造同意不調查證據,通常程序不適用。
(D)法院應諭知甲撤回起訴或認甲起訴無權利保護必要,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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