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B)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D)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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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8), C(365), D(189), E(0) #3505899
統計: A(46), B(68), C(365), D(189), E(0) #3505899
詳解 (共 5 筆)
#7454247
涉民法
第3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第4條 第2項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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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242
Gemini
(A)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 敘述錯誤
* 法條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解析:當一個人擁有多重國籍時,法律並非直接改用「住所地法」,而是由法院綜合考量當事人的生活重心、財產分布、家庭社會關係等事實,找出與其「關係最切」的國籍,並以該國法律為其本國法。
(B)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敘述錯誤
* 法條依據:同上開第 2 條。
* 解析:這是最容易落入的陷阱!「其中之一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依中華民國法」是**舊法(民國 42 年舊條文第 26 條)**的舊規定。現行新法(民國 99 年大幅修正後)已取消這項特別優待我國籍的規定,目前不論多數國籍中是否包含我國國籍,一律平等回歸「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來綜合判斷。
(C) 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 敘述正確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 解析:如果當事人是無國籍人(消極衝突),第 3 條規定應改適用其「住所地法」;如果好巧不巧,他同時還面臨「住所不明」的窘境,則必須適用第 4 條第 2 項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推往下一階梯適用其「居所地法」。因此,此敘述完全正確。
(D) 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 敘述錯誤
* 法條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
* 解析:如前所述,當事人無國籍時,法律有明確設定的選法階梯,第一順位應適用其「住所地法」,不能直接跳過住所地法去適用所謂的「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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