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54
> 試題詳解
69 關於客觀訴之合併,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之數項請求必須具有關連性
(B)原告之數項請求必須具有同一管轄權之法院始得合併
(C)財產權訴訟事件均一概不得與人事訴訟事件合併
(D)數請求間具有互不兩立之矛盾關係者,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答案:
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18), C(4), D(68), E(0) #688549
詳解 (共 1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5/27
#3377104
A客觀合併不需要有關連性。B不限定須同一...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相關試題
70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受敗訴判決確定,甲之債權人丙得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代位甲提起再審之訴 (B)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與真相不符為理由, 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C)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就該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聲請再審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D)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該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當事人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對不得上訴之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
#688550
71 甲(住所在臺南市)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 A 地,主張乙(住所在高雄市)無權占用甲所有之 A 地(坐落在嘉義市),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將該事件移送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應受該移送裁定之拘束 (B)若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對此事件為實體判決後,經敗訴者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提起上訴,該二審法院不能再審查原審有無管轄權之問題 (C)若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後,因乙於第一次開庭時即抗辯其係有權占有等語,高雄地方法院應為 此事件有權管轄之法院 (D)若甲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該院為一審判決後,敗訴者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 該二審法院應將該原審判決廢棄,移送嘉義地方法院
#688551
73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所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返還丙物予甲云云,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A)在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前,依據辯論主義,甲得任意撤回起訴 (B)乙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甲之撤回起訴應得乙之同意 (C)基於公益維護層面之訴訟經濟之要求,法院已為本案判決者,縱得乙之同意,甲亦不得撤回起訴 (D)訴經甲合法撤回者,一律視同甲自始未起訴,所以其均得再行起訴
#688553
74 甲於民國(下同)98 年 3 月 5 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屋返還予 甲。其事實主張略以:甲於 80 年間自行出資興建 A 屋,原始取得 A 屋所有權。乙於 85 年間未經甲 之同意占有使用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下稱前訴訟)云云。經受訴 法院於 98 年 12 月 31 日言詞辯論終結。試問:下列何選項之後訴訟,均屬於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①甲列丙為被告,主張與前訴訟相同之事實,並主張:丙為乙之好友,與乙共同居住於 A 屋,爰依 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丙將 A 屋返還予甲 ②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屋返還予甲。其事實主張略以:甲於 88 年間買受 A 屋, 為 A 屋之所有人。乙自 85 年間起無權占有使用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 聲明 ③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屋返還予甲。其事實主張略以:甲於 98 年 1 月 15 日,因 單獨繼承而取得 A 屋所有權。乙自 85 年間起無權占有使用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 判決如訴之聲明 ④甲列乙為被告,主張與前訴訟相同之事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 A 屋為甲所有 ⑤乙列甲為被告,主張 A 屋應為乙所有,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對乙就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存在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②③⑤ (D)③④⑤
#688554
75 甲起訴主張乙欠款新臺幣 500 萬元整,請求返還該款及利息。在此事件中,甲委任丙(執業律師)、 丁(無律師資格之親屬)充當其訴訟代理人,丙受有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全部事項之特別 委任,丁則未受任何特別委任,丁之代理並已經第一審法院許可。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事件經二審判決甲敗訴後,甲可委任丁提起第三審上訴 (B)丙及丁有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權限 (C)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丙及丁均得以甲名義提起上訴 (D)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僅送達丁,丙可主張上訴期間應自補送判決書於伊後起算
#688555
76 甲(住臺北市)、乙(住臺中市)、丙(住臺南市)、丁(住臺東市)共有土地一筆(坐落宜蘭 市),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擬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任向臺中、臺南或臺東等地方法院起訴 (B)甲僅得向宜蘭地方法院起訴 (C)如丁不願為原告,亦不願為被告,甲起訴時得僅列乙、丙為被告 (D)甲起訴時,應按共有土地之全部交易價額核計裁判費
#688556
77 原告甲與被告乙涉訟中,受訴法院選任丙進行鑑定,乙擬拒卻鑑定人,問:下列何選項敘述之情形, 不得作為拒卻鑑定人之原因? (A)丙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 (B)丙曾為系爭訴訟事件原告甲之法定代理人 (C)丙為甲之離婚配偶 (D)丙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仲裁
#688557
78 下列關於上訴之敘述中,何者為正確之組合? ①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抗辯:其已經清償,如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則以對 原告之同額借款債權為抵銷云云。第一審法院認被告清償抗辯為無理由,惟抵銷抗辯為有理由,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兩造均得就本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②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辯稱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縱有買賣關係,原 告價金請求權亦罹於時效。第一審法院認兩造間確有買賣關係存在,惟原告請求權罹於時效,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就本判決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③第一審法院本於被告認諾為原告勝訴判決,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被告認原告無庸起訴,應自行 負擔訴訟費用,得單獨就訴訟費用負擔判決提起上訴 ④第一審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被告得不待判決書送達,即行提起第二審上訴 (A)①④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688558
79 下列有關確定判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經法院以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由駁回。就被告主張抵銷之請求,既經法院裁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主張抵銷之額之範圍內應有既判力 (B)法院以清償期未屆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後於清償期屆至後,原告再就同一原因事實提起給付訴訟,法院不得以違反既判力為由,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駁回後訴 (C)原告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就既判力基準時點後因後遺症所生之損害額,可以提起後訴訟請求,不受前訴訟既判力之拘束 (D)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不成立,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經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嗣後原告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主張該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後訴應受前訴既判力之拘束
#688559
80 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律師指定丁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法院雖認甲主張丙應給付價金為有理由,惟亦認丙辯稱對甲有 150 萬元借款債權,得為抵銷,亦有道理,判決命丙給付甲 300 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判決書先向 丁,後向甲送達。第一審法院嗣發現判決有誤算之顯然錯誤,依職權裁定更正,裁定書分別向甲、 乙送達。設乙擬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自何時起算? (A)判決書送達丁之翌日 (B)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 (C)更正裁定送達至甲之翌日 (D)更正裁定送達至乙之翌日
#688560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2025 年 · #129325
113年 - 113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從業職員_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123507
2024 年 · #123507
113年 - 113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1840
2024 年 · #121840
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6027
2023 年 · #116027
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2022 年 · #110078
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2876
2021 年 · #102876
109年 - 109-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64
2020 年 · #89764
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78418
2019 年 · #78418
107年 - 107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民法(A)#124169
2018 年 · #124169
107年 - 107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民事法學組):民事訴訟法#124167
2018 年 · #12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