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下
列說明何者錯誤?
(A) 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
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應
於開工前全額繳納。
(B) 繳納費額超過新臺幣 1 萬元未滿 5 百
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
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
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
(C) 繳納費額為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上者,得
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工程期間內,分
期平均繳納,並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核定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D) 繳納費額為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者,得
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工程期間內,分
期平均繳納二分之一,並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
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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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466), C(446), D(2134), E(0) #2920692
統計: A(393), B(466), C(446), D(2134), E(0) #2920692
詳解 (共 5 筆)
#5797502
第 6 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
二、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
三、繳納費額為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納,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繳納期限。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
二、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
三、繳納費額為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納,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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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與錯誤原因:
- ❌ (D) 說明錯誤:
根據中華民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6 條規定,繳納費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就可以選擇在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納(全額)」,並不需要打折或只繳二分之一。法規中並沒有針對「1 千萬元以上」且「分期平均繳納二分之一」的特別規定,因此該選項敘述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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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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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的關鍵數字只有三個:1 萬、500 萬。
- 1 萬元以下(小工程):一次付清(開工前)。
- 1 萬 ~ 500 萬(中工程):可以分兩期(開工 1/2 → 完工 1/2)。
- 500 萬元以上(大工程):可以分多期(工程期間平均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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