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學說上稱為:
(A)誤信管理
(B)不法管理
(C)正當管理
(D)善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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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096), C(35), D(114), E(0) #1834232

詳解 (共 5 筆)

#3516775
第一百七十七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利益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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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5534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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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104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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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513
民法第177條 Ⅰ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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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493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當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卻在外觀與主觀上皆為自己之利益而進行管理時(例如:擅自將他人的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此種行為在法律與學說上被稱為「不法管理」(或稱「準無因管理」的一種)。此時,雖然管理人主觀上沒有為他人服務的意思,但為了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法律特別規定本人(真正的權利人)仍得享有因該管理行為所帶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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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誤信管理:指管理人主觀上誤以為那是自己的事務,而為了自己的利益去管理,但客觀上其實是別人的事務(例如:誤將鄰居的土地當作自己的土地耕作)。這與題目中「明知為他人事務」的情況不符。 
  • (c) 正當管理:這並非學說上的法定專有名詞。與之相對的正確法律概念應為「適法無因管理」,指的是行為人未受委任、無義務,但基於為他人謀福利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務。 
  • (d) 善良管理:這同樣不是無因管理分類的學說名稱。法律上類似的詞彙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指一個理性、謹慎、具備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在管理市場所應達到的注意標準,屬於注意義務的程度規範,而非管理類型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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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5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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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7 條   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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