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學說上稱為:
(A)誤信管理
(B)不法管理
(C)正當管理
(D)善良管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1096), C(35), D(114), E(0) #1834232
統計: A(40), B(1096), C(35), D(114), E(0) #1834232
詳解 (共 5 筆)
#4441104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7
0
#7441493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當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卻在外觀與主觀上皆為自己之利益而進行管理時(例如:擅自將他人的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此種行為在法律與學說上被稱為「不法管理」(或稱「準無因管理」的一種)。此時,雖然管理人主觀上沒有為他人服務的意思,但為了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法律特別規定本人(真正的權利人)仍得享有因該管理行為所帶來的利益。
ㅤㅤ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誤信管理:指管理人主觀上誤以為那是自己的事務,而為了自己的利益去管理,但客觀上其實是別人的事務(例如:誤將鄰居的土地當作自己的土地耕作)。這與題目中「明知為他人事務」的情況不符。
- ❌ (c) 正當管理:這並非學說上的法定專有名詞。與之相對的正確法律概念應為「適法無因管理」,指的是行為人未受委任、無義務,但基於為他人謀福利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務。
- ❌ (d) 善良管理:這同樣不是無因管理分類的學說名稱。法律上類似的詞彙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指一個理性、謹慎、具備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在管理市場所應達到的注意標準,屬於注意義務的程度規範,而非管理類型的名稱。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