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B)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C)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D)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上訴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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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9), C(34), D(18), E(0) #3518122
統計: A(16), B(159), C(34), D(18), E(0) #351812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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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不受影響)
(B)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C)遲誤不變期間已逾6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一年)
(D)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上訴始為合法(回覆原狀)
民訴164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訴165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民法189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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