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A)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B)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C)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D)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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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91), C(836), D(1955), E(0) #3358168
統計: A(312), B(291), C(836), D(1955), E(0) #3358168
詳解 (共 10 筆)
#6274805
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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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676
憲法訴訟法 第8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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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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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987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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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076
答案是:(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口語化解釋(你要懂觀念)
這題在問: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人民如果覺得法院判決侵害憲法權利,哪些東西可以拿去聲請憲法法庭?
重點是現在有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也就是:
以前:只能打法律違憲
現在:連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如果有違憲問題,也可以打。
為什麼選 D?
(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
這就是:
已經確定的判決(不能再上訴)
判決裡採用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
人民可以主張:
這個裁判怎麼解釋法律,害我憲法權利受侵害。
所以可以聲請憲法法庭。
為什麼其他錯?
(A)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案例只是參考資料,不是這次聲請標的。
你打的是「這份裁判本身」,不是它引用誰。
(B)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
這種會議決議不是現在正式法規範,也不是裁判本身。
不能單獨拿來打。
(C)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
舊制判例制度已廢止,而且判例本身不是這次聲請標的。
超白話記憶法
現在人民聲請憲法法庭:
✅ 打「確定裁判」
❌ 打「裁判引用的資料」
一句秒殺
題目問 判決送達後可以聲請什麼?
看到:
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 → ✅選它
引用的案例、判例、會議決議 → ❌
答案
✅ (D)
口語化解釋(你要懂觀念)
這題在問: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人民如果覺得法院判決侵害憲法權利,哪些東西可以拿去聲請憲法法庭?
重點是現在有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也就是:
以前:只能打法律違憲
現在:連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如果有違憲問題,也可以打。
為什麼選 D?
(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
這就是:
已經確定的判決(不能再上訴)
判決裡採用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
人民可以主張:
這個裁判怎麼解釋法律,害我憲法權利受侵害。
所以可以聲請憲法法庭。
為什麼其他錯?
(A)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案例只是參考資料,不是這次聲請標的。
你打的是「這份裁判本身」,不是它引用誰。
(B)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
這種會議決議不是現在正式法規範,也不是裁判本身。
不能單獨拿來打。
(C)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
舊制判例制度已廢止,而且判例本身不是這次聲請標的。
超白話記憶法
現在人民聲請憲法法庭:
✅ 打「確定裁判」
❌ 打「裁判引用的資料」
一句秒殺
題目問 判決送達後可以聲請什麼?
看到:
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 → ✅選它
引用的案例、判例、會議決議 → ❌
答案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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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893
7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答案為 (D)。
- ✅ (D) 正確: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自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新制施行後,我國正式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在用盡審級救濟後,若認為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所持之法律見解」或該裁判適用法律的結果侵害其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得直接將該「確定裁判(如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作為標的,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 (B) 與 (C) 錯誤: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最高法院判例。
在舊《司法院大法院審理法》時期,判例與決議因具有實質拘束力,被視為命令位階,可作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標的。然而,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 57-1 條規定,「判例」與「決議」之制度已被廢除,停止適用並回歸一般最高法院見解。若新制施行後送達的裁判引用了過去的判例或決議,人民應依《憲法訴訟法》新制規定,改以該「確定終局裁判本身」為標的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者以該判例決議所依附的「潛在法律條文」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而非單獨將已廢除的判例或決議當作獨立的審查標的。 - ❌ (A) 錯誤: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先前案例(如一般個案法院的判決見解)僅具備事實上的參考價值,並不具備通案性的法律規範拘束力,故無法單獨成為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的獨立標的。人民若不服,仍應對「本案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考試核心記憶點:憲訴新制大變革,確定裁判直接告(裁判憲法審查),判例決議已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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