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60%之股份。A 公司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 營,卻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 B 公司受有損害,若 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 下列何者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A 公司對 B 公司為給付?
(A) B 公司之獨立董事
(B)對 B 公司有相當於 B 公司淨值 5%債權之債權人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之股東
(D) A 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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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5), C(60), D(0), E(0) #3525232
統計: A(12), B(85), C(60), D(0), E(0) #3525232
詳解 (共 4 筆)
#6612561
依照公司法第 369-4 條規定
-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 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從第3項得知本題選項僅剩 (B) 對 B 公司有相當於 B 公司淨值 5%債權之債權人和 (C)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之股東 可以選,但(C)選項應改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之股東才可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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