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號解釋,判斷「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之標準為何?
(A)兼任之職務是否為有給職
(B)兼任之職務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C)兼任之職務是否為黨職
(D)兼任之職務是否須常居住於國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8), B(3010), C(167), D(39), E(0) #135262
統計: A(808), B(3010), C(167), D(39), E(0) #135262
詳解 (共 4 筆)
#2704144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但以與立法委員職務「相容」者為限。
46
0
#216184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0)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43年1月15日 |
|
解釋爭點 |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
|
解釋文 |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
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
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
42
0
#680668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32
0
#7461259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號解釋文指出: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這項解釋確立了「職務不相容原則」。大法官認為,雖然憲法條文表面上只規定立法委員不能兼任「官吏」(行政官員),但如果要兼任其他不是官吏的職務(例如當年爭議的國民大會代表),依然必須看這兩個職務的性質會不會產生衝突、角色是否能夠相容。
❌ 錯誤選項分析
- (A) 兼任之職務是否為有給職:大法官判斷的重點在於「職務性質」和「權力分立」的制衡,與該職務有沒有領薪水(給職)無關。
- (C) 兼任之職務是否為黨職:釋字第30號主要探討的是國家公職(立委與國代)之間的兼任限制,並未以是否為政黨職務作為判斷標準。
- (D) 兼任之職務是否須常居住於國外:是否居住於國外並非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中所提出的憲法判斷標準。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