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郵件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普通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B)快捷郵件毀損,內裝物部份遺失
(C)掛號郵件誤當作平常郵件,逕投入收件人信箱
(D)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
統計: A(5717), B(461), C(1404), D(127), E(0) #3020763
詳解 (共 7 筆)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掛號信件被投到收件人的信箱要怎麼賠?
(A)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B)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C)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D)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